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2013年升降平台采购网上比价二次公告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2013年升降平台采购网上比价二次公告

时间: 2024-02-23 15:22:24 |   作者: 升降机

  采购项目及相关服务进行国内公开网上比价,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报价。本项目须按不含增值税价格报价。

  (1)参与报价供应商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或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比价。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正本加盖公章);

  (4)退比价保证金说明,包括项目名称、企业名称、退保证金帐号(加盖公章);

  2013年11月21日10时30分在广州市海珠区金运路1号广州地铁运营事业总部采购部2楼会议室召开澄清会。澄清清单挂网(如有)及网上报价时间将另行公告通知。

  报名人需通过资格审核且通过网上比价系统审批成为广州地铁供应商方可参加网上报价。

  万元。已提交年度比价保证金的注册供应商不需重复提交。合格报价供应商如在中价后不按中价结果签订合同,则没收其比价保证金,除此之外,如中价供应商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超过比价保证金数额的,中价供应商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补偿,并视其影响程度给予如下一种或多种处罚:警告;停一个季度的报价资格;将其从报价系统剔除。在此情况下,如已确定中价人,业主有权授标予下一个中价候选人,或重新比价。

  (以提交保证金凭证的日期为准)下午16:00前提交。已提交年度比价保证金的注册供应商不需重复提交。逾期或未提交比价保证金的报名人,将无权限参加本次网上报价。

  8. 正式报价人确定方法:资格评审小组的评委根据公告对报名人的要求,按照附件2《资格评审表》对各报名人进行资格审核检查,只有满足规定的要求的报名人才能成为合格的正式报价人。如第一次公告资格审核检查合格的报名人或最终报价响应人不足三家时,应当重新组织比价。

  ①不允许缺漏项,总项总价比:对总项总价作比较,最低总价的报名人推荐为该项目第一中价候选人,次低者推荐为第二中价候选人,以此类推。如遇评审价相同者,以总货期短者列前。如遇评审价及总货期均相同者,取注册投资的金额大者列前。

  ② 允许缺漏项,总项总价比:报价人报价如有缺漏项,则将其他报价人该项价格的平均价作为其该项单价,乘以货物清单需求数量后,加进其报价总价;按照规则修正后的价格作为评审价。对评标总价作比较,最低总价的报名人推荐为该项目第一中价候选人,次低者推荐为第二中价候选人,以此类推。如报价人不接受按以上条款进行修正的评审价,则其响应将被拒绝。缺项、漏项将被剔除而不作为合同签订部分。如遇评审价相同者,以总货期短者列前。如遇评审价及总货期均相同者,取注册投资的金额大者列前。

  ③单项单价比:对每个单项进行单价比较,单价最低的报名人推荐为该单项的第一中价候选人,次低者推荐为第二中价候选人,以此类推。如遇评审价相同者,以货期短者列前。如遇评审价及货期均相同者,取注册投资的金额大者列前。

  ④总项总价比前两名单项单价比:对总项总价作比较,总价最低的前两名进行每个单项的价格比较,单项低者推荐为该单项的第一中选候选人,次低者推荐为该单项的第二中选候选人。如遇评审价相同者,以总货期短者列前。如遇评审价及总货期均相同者,取注册投资的金额大者列前。

  10. 如果第一中价候选人中价后不按比价结果签订合同,业主可确定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第二中价候选人中价,如果第二中价人中价后不按比价结果签订合同,买方可确定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第三中价候选人中价。

  12. 比价保证金的退还:未中价报价供应商的比价保证金,将予以无息退还;中价报价供应商的比价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予以无息退还,年度比价保证金的退还按照《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网上比价年度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如在退还比价保证金时发生银行费用,则在比价保证金金额内扣减后将余额退回。

  13. 本项目报价响应有效期应在报价截止日后180天内保持有效。报价响应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业主可以不接受其报价。

  14.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中价人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货物的型号规格、性能等要求供货,要求变更,除非原生产厂出具了型号规格已停产或替代的证明文件,且停产、替代时间是在报价截止时间以后,并获业主同意,否则,中价人应向业主支付该合同项下该货物总价的30%的违约金。

  15.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上登载,请登录上述网站浏览公告及附件的详细内容(如有修改、补充,以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网“”的内容为准)。

  16. 有关此次比价邀请之事宜,可按下列地址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向业主查询。

  18.业主保留授予合同的权利及在授予合同时对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或拆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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